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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G20210380
致: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以视频方式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1年
12 月 11 日在《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27日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62号新华都大厦北楼7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上午9:15至2021年12月27日下午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6783782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96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95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4828982股,占公司股份有表决权总数的53.609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0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8%。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公司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应扣减已回购股份,并以此为准计算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结果。截至2021年12月21日,公司总股本数为68456388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4030450股,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总数680533430股。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55106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529%;
反对126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446%;弃权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5%。
(二)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关于调增与云南白药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064758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29%;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2%;弃权9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9%。
(三)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关于调增与阿里巴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831529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59%;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弃权9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庞景
负责人:经办律师:
顾功耘郝卿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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