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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特钢: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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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特钢: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小韭菜 发表于 2021-12-28 00:00:00 浏览:  46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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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二○二一年十二月
地址:西宁市海湖新区万达大厦1号楼万达嘉华酒店十八层11806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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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
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青捷律意见字(2021)第45号
致: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或者“公
于2021年12月27日在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西路52号西宁特钢
办公楼101会议室召开,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任萱律师及韩伟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
大会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声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
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行为、事件、事实,严格履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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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所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议案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
见。
3.西宁特钢向本所承诺:其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
与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所律师有赖于公司及有关人员或者其
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具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以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西宁特钢本次股
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八届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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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2021年12月10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http:www.xntg.com)上
公告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1—058(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经核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
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期限、会议出席对象、出
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登记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说
明了股东有权亲自出席也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载明了
会议投票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明确载明了
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与表决程序,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
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明确载
明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进行了说明并列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2021年12月20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http:www.xntg.com)
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和会议资料。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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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27日(星期一)下午15时,在
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西路52号西宁特钢办公楼101会议室如期召
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尹良求先生主持。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记载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2021年12月27日进行,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
27日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
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交易系统向公司股
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的期限以及
记载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会议通
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
12月20日(星期一)。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
人共计8名,合计代表股份312,780,0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9.9277%。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及代理人共计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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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代表股份310.669.1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25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合计代表
股份2,11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方式及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逐项表
决。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记载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二)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
次网络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
(三)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前,推举了会议监票
人和计票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现场表决时,本所律师与会议监
票人、计票人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四)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如下:
1.《关于八届董事会成员变动的议案》,该议案以累积投
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选举张伯影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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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IIAIJIECIILANLAWFIRN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张伯影先生:同意311.708.98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75%。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5%(不含)以下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张伯影先生:同意1039.8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587%;张伯影先生的简历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http:www.xntg.com)上予以刊登。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合法、有效。结论·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会议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四份。于本所及本所律师盖章、签字后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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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
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见证评师1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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