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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的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等的核查,我们对拟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公司向控股股东正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
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同意公司将《关于2022年向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目的
是为了满足短期内、临时性补充公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需求。同时,借款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定价公允、合理。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关联董事林峰先生需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二、关于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
公司2022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经我们核查,公司2022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定价原则为有国家定价则执行国家定价、在无国家定价时执行市场价,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同时,关联董事林峰、程凡贵先生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新建李汉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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