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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哲:关于公司决议撤销诉讼案股东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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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哲:关于公司决议撤销诉讼案股东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的公告

开心就好 发表于 2021-12-27 00:00:00 浏览:  58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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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01证券简称:海伦哲公告编号:2021-134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决议撤销诉讼案股东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以下分别列示董事金诗玮、薄晓明、董戴、童小民的公告内容,以及董事马
超、邓浩杰的公告内容,所有董事均保证各自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董事金诗玮、薄晓明、董戴、童小民的公告内容如下: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伦哲”)于2021年
12月23日收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州经开区法院”)关于江
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丁剑平与海伦哲关于公司决议
撤销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2021)苏0391执1872号)。根据《执行裁定书》记载的内容,机电公司、丁剑平已经于2021年10月27日向徐州经开区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现将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执行的基本情况
1公司代理律师10月下旬通过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现海伦哲成为徐州
经济开发区法院2021年10月14日立案的(2021)苏0391执1872号的被执行人。经与徐州经开区法院联系沟通,了解到海伦哲成为被执行人的原因是机电公司及丁剑平向徐州经济开发区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丁剑平。
被申请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中的以下成员金诗玮、薄晓明、董戴、童小
民、张伏波、黄华敏进行强制执行,禁止上述人员以董事身份履行董事职责。
事实和理由:
2021年9月17日申请人就(2021)苏0391民初3364号诉讼案件对被申请人进行了行为保全,禁止被申请人对2021年5月21日作出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中的以下事项予以实施:选举金诗玮、薄晓明、董戴、童小民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张
伏波、黄华敏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但是在2021年10月9日,金诗玮、薄晓明、董戴、童小民、张伏波、黄华敏以董事会成员身份召开了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形成了决议,违反了(2021)苏0391民初
33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故向经开区法院申请对公司强制执行,禁止上述人员以董事
身份履行董事职责。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徐州经开区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21)苏0391执1872号),该《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丁剑平
2被执行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丁剑平申请执行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丁剑平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391执1872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1.本次诉讼事项的法院终局裁定或判决可能对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产生影响。由于案件尚在诉讼当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进展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2.董事金诗玮、薄晓明、董戴、童小民认为:
(1)机电公司及丁剑平在本案还未进行正式的开庭审理,法院并未经过事实调查,双方并未就核心争议进行举质证和辩论的情况下申请强制执行,明显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2)董事金诗玮、薄晓明、董戴、童小民及代理律师至今未收到法院或公司送
达的任何强制执行法律文件,仅仅依靠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得以获悉此事,经多次沟通,至今才收到此份《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3)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定以及此终止强制执行裁定均直接影
响公司董事会决议有效性与否,属于《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机电公
3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丁剑平先生按监管规则应及时、主动向公司报告并提供诉讼案件的
进展情况,公司收到法院的裁定文件后也应及时进行公告。但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距离徐州经开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已近2个月之久,该诉讼进展仍未进行信息披露。
(4)经代理律师向徐州经开区法院了解,徐州经开区法院已两次向海伦哲注册
地和经营地送达该份《执行裁定书》,投递结果显示已签收。
(5)12月23日收到此份《执行裁定书》后,董事长金诗玮即向董事马超、邓浩
杰及监事会主席兼综合管理部部长姜珊珊询问:你们三位在公司有没有收到强制执行
书以及撤销的执行裁定书,姜珊珊回复没有,马超、邓浩杰均一直未予正面回复。
3.董事长金诗玮对董事马超、邓浩杰提交的公告内容的签字意见:只要马超、邓
浩杰敢签字、敢公告,我都同意公告他们想公告的内容。但前提是因为强抢公章之后公司管理秩序一直保持混乱,处于非正常状态,大家必须各自为自己的发言、行为负全部责任,而不是我作为董事长兼董秘对公告能否发、何时发以及公告内容有最后的决定权和控制权。
二、董事马超、邓浩杰的公告内容如下:
特别提示:
董事马超、邓浩杰认为,《执行裁定书》的原审案件为机电公司、丁剑平与海伦哲关于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391民初3364号),需要在本公告中予以披露原审案件的基本情况,以供广大投资者真实、准确、全面、完整地了解案件信息。但是经过多次沟通,金诗玮等人不同意披露原审案件信息及公告索引,仅披露该执行裁定书的内容,披露内容不完整,以及部分表述不准确,违反了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原则。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伦哲”)的股东中4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收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州经开区法院”)关于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
丁剑平与海伦哲关于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2021)苏0391执1872号)。根据《执行裁定书》记载的内容,机电公司、丁剑平已经于2021年10月27日向徐州经开区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现将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收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21)苏0391民初3364号)、民事诉状等文件,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和丁剑
平以“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为案由起诉公司,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诉讼请求为:1、确认被告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
2、确认2020年4月13日、2020年4月17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于2021年4月30日解除。同时两原告申请行为保全,立即中止该股东大会部分决议中(一),(二),
(九),(十)-01、02、03、04(十一)-01、02(十二)项的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
公司于2021年9月8日收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
号:(2021)苏0391民初3364号),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和丁剑平撤回了“确认2020年4月13日、2020年4月17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于2021年4月30日解除”的诉讼请求,仅保留了“判决确认被告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的诉讼请求,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驳回公司及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7)。
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收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苏0391民初3364号之一),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其2021年5月21日作出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中的以下
事项予以实施:选举金诗玮、薄晓明、董戴、童小民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
举张伏波、黄华敏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李雨华、陈悠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
5工代表监事。同时,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协助执行前述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
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收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苏0391民初3364号之二),驳回了公司关于行为保全的复议请求,要求公司立即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07)。
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收到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
号:(2021)苏03民辖终340号),驳回了公司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29)。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股东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现海伦哲成为徐州经济开发区法院2021年10月14日立案的(2021)苏0391执1872号的被执行人。经其与徐州经开区法院联系沟通,了解到海伦哲成为被执行人的原因是机电公司及丁剑平向徐州经济开发区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理由为2021年
10月9日,金诗玮、薄晓明、董戴、童小民、张伏波、黄华敏以董事会成员身份召开
了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形成了决议,违反了(2021)苏0391民初33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故向经开区法院申请对公司强制执行,禁止上述人员以董事身份履行董事职责。
徐州经开区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21)苏0391执1872号),该《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丁剑平
被执行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丁剑平申请执行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
6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丁剑平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391执1872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1.本次诉讼事项的法院终局裁定或判决可能对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产生影响。由于案件尚在诉讼当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进展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2、董事马超、邓浩杰认为:
(1)机电公司、丁剑平作为法人和自然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参与和解的权利,及撤诉的权利。所以,机电公司、丁剑平申请强制执行或者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均是行使自身权利的行为,不存在违反或不违反诉讼程序的问题。
(2)在徐州经开区法院作出裁定禁止选举金诗玮等人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第
五届监事会监事的事项予以实施后,金诗玮等人就不能再以公司董事身份履行职责,其召集召开董事会作出的董事会决议均为无效。即董事会决议无效为客观事实,不因机电公司及丁剑平申请执行或撤销执行申请而影响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机电公司、丁剑平对行为保全的民事裁定申请强制执行后随即又撤销执行,对公司生产经营事项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属于案件的重大进展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8.6.3: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
7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
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因此,我们认为,该次股东申请执行或撤销执行均无需披露。
(3)12月23日下午14:25时,金诗玮在“海伦哲董监事及法律顾问群”中向马超、邓浩杰发微信询问相关事项,但由于二人忙于召开年度预算计划编制评审会议工作,未能随时查看微信信息、无法调查相关情况,因此未予及时回复。
(4)就上述“一、董事金诗玮、薄晓明、董戴、童小民的公告内容如下:之(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之2.董事金诗玮、薄晓明、董戴、童小民认为之(3)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定以及此终止强制执行裁定均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决议有效性与否”,我们认为,不管机电公司、丁剑平是否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定,均应当遵守及敬畏法律、严格执行,而非等待被强制执行。
三、备查文件
1、《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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