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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提供的《关于控股股东继续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资料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常德中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继续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
交易事项是为了进一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求,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独立董事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控股股东继续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田进金宝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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