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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通科技:鼎通科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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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通科技:鼎通科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小白菜 发表于 2021-12-29 00:00:00 浏览:  35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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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653号
致: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
师出席贵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从业办法》的
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
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
了《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
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
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户、会议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
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28日在东莞市东城街道周屋社区银珠路
七号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王成海
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1年12月28日9:15~0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N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
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7人,代表股份59.213,11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69.5479%。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如下
议案:
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213,1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
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
公布。
经查验,前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寸(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张利国
经办律师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潘波
邵为波

202|年1月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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