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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46证券简称:金圆股份公告编号:2021-107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所属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宏扬”)于近日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裁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1、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661942230J
住所地:格尔木市郭勒木德小甘沟 109国道 K2796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李龙
2、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格尔木生态环境局
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淮军强,该局局长
(二)诉讼事由原告青海宏扬自2020年5月9日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做出的编号为“西税-稽通【2020】1号”《税务通知书》,被告知青海宏扬存在被被告行政处罚5万元,不得享受财税(2015)78号通知所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因此原告青海宏扬要求确认被告格尔木市生态环境局于2015年9月23日做出的格环罚字【2015】006号《格尔木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于2020年5月1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驳回了青海宏扬的诉讼请求,青海宏扬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所属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青海宏扬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格尔木市生态环境局于2015年9月23日做出的格环罚字
【2015】006号《格尔木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
(四)判决结果驳回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本次判决为最终判决,因确认之诉间接影响金额3655万元人民币,此
影响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未达到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2、公司基于审慎性考虑,在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期间,公司已根据一审判
决结果在2020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预计负债”进行计提预计未决诉讼损失3655万元,对公司2020年当期利润影响已经做出预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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