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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DALLUAWFIRMNANNING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1)第523-4号
致: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黄夏律师、覃锦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
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
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本、
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西五洲交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
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
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SARDALLAWFIRM(NANNINC)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21年1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
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
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会议召开通知中的时间于2021年12月29日
下午15:00在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15-1号现代国际大厦28楼公司第二会议
室由公司董事长周异助先生主持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9日9:15-15:0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依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
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
2021年12月22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2人,代表股份566,285,782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0.3082%。
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进行,参加
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股份
25,533.072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2683%。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对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根据
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
东审议通过。法律意见书GRANDALLLAWFIRM(NANNING)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签字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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