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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位于浙江向日
葵聚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向日光电新能源研究有限公司、浙江贝得药业
有限公司厂区内多个车间屋面的 4.87MWp 屋顶光伏发电设备,以总价为人民币4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浙江向日葵聚辉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是构成关联交易。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拟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资料进行了认真了解,现就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减少持续关联交易的产生,提高资产流动性。本次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王永乐
2021年12月29日(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刘国华
2021年12月29日(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向日葵大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陈苏勤
2021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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