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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都航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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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4-755
受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及《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1年12月1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联系人等。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公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1洪都航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4、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投票,2021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2021年12月29日9:15-15:00。
5、2021年12月29日下午14点30分,本次股东大会在江西军工思波酒店(江西省南昌市井冈山大道101号)举行。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曹春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1、截至2021年12月2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2人,代表股份共计364927162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0.8882%。
3、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列席会议的人
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综上,本所认为: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没有提出新的临时提案。
2洪都航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1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清点表决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
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5、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签订暨资产处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4915662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
反对114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1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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