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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行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金融产品
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意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拟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框架协议》项下金融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的服务费用上限为人民币4.60亿元,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本笔业务发生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本行关联交易审批总额合计人民币139.20亿元,其中包含本笔业务金额人民币4.60亿元以及本行对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企业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集团统一授信额度人民币134.60亿元。
合计关联交易金额占本行第三季度末资本净额(7082.42亿元)
的1.97%,占本行2020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资产(4596.77亿元)的3.03%。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笔业务由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董事会审批。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在审阅以上关联事项后,认为:
以上关联交易属于本行正常业务,交易方案符合一般商业原则以及本行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制度规定,交易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本行及本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刘纪鹏、李汉成、解植春、
彭雪峰、刘宁宇、曲新久
2021年12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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