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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JunZe]unLawOffices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28、29层邮政编码:518035
28829Floor,Landmark,No.4028Jintian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518035,P.R.C.
Tel:0755-33988188Fax:0755-33988199Http://www.junzejun.com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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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28、29层邮政编码:518035
28829Floor,Landmark,No.4028Jintian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518035,P.R.C..
Tel:0755-33988188Fax:0755-33988199Http://ww.junzejun.com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涉及的相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
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
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
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
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连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目的使用,非
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如下:
(1)2021年12月13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
(2)
2021年12月1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网站上
刊登/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
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
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以
及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29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深圳
市罗湖区梨园路333号招商开元中心1栋B座5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
黄绍嘉委托董事肖志坚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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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9日(星期三)至2021年
12月29日(星期三)。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
11:30,下午1:00至3: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9日9:15至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
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程序以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
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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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
2.1
会议召集人
根据《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以及《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
会。
2.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22日下午3: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
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4)其他人员。
2.3
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包括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下同)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下同)共7人,代表股份98,372,8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37.4723%。其中: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
东代表共4人,所代表股份共计98,273,4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4345%;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
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
表股份99,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78%。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2021年
12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股东代理人均持有股东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资格。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
投票平台进行认证。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寸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99,500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79%,其中现场出席1人,代表股份100股;通过
网络投票3人,代表股份99,40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3.1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于《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并公告的议案相符,没有股东提出新议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
更的情形,股东大会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3.2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及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和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3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根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同意98,372.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同意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①以累计投票方式审议通过《补选谢凌欣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同意98,273,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同意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0%。
②以累计投票方式审议通过《补选刘益良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同意98,273,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同意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0%。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的议案。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2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单位负责人:
姜德源
20十年、月9
经办律师:除指)
陈楚云
李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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