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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源石油:通源石油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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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源石油:通源石油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韶华流年 发表于 2021-12-29 00:00:00 浏览:  46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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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相关立场,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程序合法合规,竞价结果真实有效。
因此,我们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按照《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确认竞价结果后及时与7名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符合《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此,我们对公司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更新《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更新后的《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对更新后的《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更新《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我们对公司编制的《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以下简称“《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一致认为:《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更新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六、关于更新《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我们对董事会编制的《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以下简称“《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我们认为《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更新的议案》。
七、关于更新《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我们对《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进行了认真审议,一致认为:公司按照本次调整方案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直同意《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
八、关于更新《关于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经审阅公司《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修订稿)》和《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1】021399号),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报告(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经审阅公司编制的《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部控制有关事项的说明》和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编制的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1】
021253号),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并且能够有效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各项制度规定规范运作,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的议案》。
十、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并委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出具了《关于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1】021398号)。
经审阅上述文件,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及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1】021398号)符合相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能够真实、客观地反应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报表的真实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的议案》。
独立董事:梅慎实赵丽红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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