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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直股份: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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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直股份: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熊十四 发表于 2021-12-30 00:00:00 浏览:  53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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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文件中直股份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惠阳航空螺旋桨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进行了审核,认真分析和审查了各项议案的相关资料,在出席会议并听取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经充分讨论,发布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提名闫灵喜先生作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
件及《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同意闫灵喜先生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未发现闫灵喜先生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三)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采用累积投票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文件中直股份制进行表决。
二、《关于惠阳航空螺旋桨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的意见
(一)鉴于办理本次保理业务的保理行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控制下企业,基于审慎判断,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除日常关联交易以外,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与保理业务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以上,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因此本次
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施行,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三)本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惠阳航空螺旋桨有限
责任公司流动资金周转和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四)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及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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