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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光科技: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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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光科技: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开心就好 发表于 2021-12-31 00:00:00 浏览:  46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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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03证券简称:聚光科技公告编号:2021-092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光科技”)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54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叶华俊、丁建萍、孙越、田昆仑、虞辉:经查,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存在以下问题: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和财务资助
1.2018年至2021年,聚光科技及下属公司分别向联营企业子公司黄山聚光
浦溪河生态治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浦溪河)、合营企业贵州聚智生态技
术服务有限公司、合营企业高青聚艾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6600.00
万元、4400.00万元和1290.00万元。聚光科技未履行相应的财务资助审议程序,未对财务资助情况进行临时公告,未在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中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2.2019年,聚光科技子公司浙江聚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优建筑)
与关联方四川睿科恒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睿低碳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关联
交易2600.00万元。聚光科技未及时披露该关联交易,直至2021年4月进行补充披露。
3.2021年,聚光科技子公司聚优建筑向江苏华麒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2000.00万元。聚光科技未履行相应的财务资助审议程序,未对财务资助情况进行临时公告。二、其他问题
1.2018年至2021年,聚光科技存在员工从客户、供应商收取资金的情况。
2.2018年,聚光科技在未经内部审批的情况下,向聚光浦溪河划转资金
2600.00万元。
聚光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叶华俊、时任董
事长丁建萍、总经理孙越、董事会秘书田昆仑、财务总监虞辉对上述违规事项应
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聚光科技、叶华俊、丁建萍、孙越、田昆仑、虞辉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财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提升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本公司为“黄山市黄山区浦溪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之牵
头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为“黄山聚光浦溪河生态治理服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联营企业之子公司;本公司为“盘县鸡场坪龙湖湿地景区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牵头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为“贵州聚智生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合营企业;本公司为“高青艾李湖生态湿地公园及美丽乡村道路建设PPP项目”牵头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为“高青聚艾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合营企业;浙江聚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江苏华麒建设有
限公司为“林州市淇淅河国家湿地公园及配套工程PPP项目”(本公司为该项目之牵头社会资本方)之建设总包单位。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完善财务资金管理审批制度和流程,提升资金管理规范性,加强内控制度的检查和监督。
2.四川睿科恒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睿低碳科技有限公司是控股股东
之一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为本公司关联方。2021年4月27日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关联交易的议案》,并重新修
订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4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内控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力度,提升内部管理的规范性。
3.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充分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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