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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杨敏律师、耿春丽律师出席贵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年12月13日召开,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1年12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且于2021年12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30日下午2:30在昆明市春城路276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周满富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94062358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78.065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93907758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78.0453%;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54600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020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23055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1344%,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云南能投华煜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申请1800万元固定资产借款暨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关于2022年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的议案》《关于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共计四项议案,前述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杨敏
经办律师:
耿春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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