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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盐化工”或“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第
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独立意见
1.《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审议流程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
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公
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
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
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
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
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日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
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制订的《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能够充分调动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
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
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
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
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
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明确了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实施程
序、特殊情况处理等各项内容。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办法具有
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能确保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执行。我们同意
公司实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包括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选取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复合增长率、经济增加值(EVA)
三个指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这三个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成长
能力及收益质量的真实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
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
标,本激励计划业绩目标的设置在保证可行性的基础上,具有挑战性,能
够体现“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
根据激励对象对应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
限售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
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公司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股权激励相关
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
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耀忠:吴振宇:王一兵: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年12月3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振宇:系承
李耀忠:
王一兵: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o|年2月3)日PS2021.12.3114.32FA×NO.︰6576508FROY:
本页无正文,为《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最
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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