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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洲: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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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洲: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平淡 发表于 2022-1-1 00:00:00 浏览:  47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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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 大洲 公告编号:临 2022-00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召开
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9月1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十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9月16日至2021年9月2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任何异议或不良反馈。2021年9月27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2021年10月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1年10月8日,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及其摘要的议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年11月2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21年12月31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决定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之配套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就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全体激励对象已全额缴款,并完成了验资,但因在后期筹划阶段公司时间安排上出现问题,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股权的登记工作,最终因未能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完成授予登记、公
告等相关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公司2021年12月31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决定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文件《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一并终止。
三、关于公司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因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权益授出、登记,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制性股票,本次终止股权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产生影响,不涉及违约赔付问题,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经营规划造成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该议案包含“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办理因回购注销而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本次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无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等。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承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后续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在适当时机重启
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权益授出、登记,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制性股票,本次终止股权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产生影响。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终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终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与其配套的相关文件。
五、监事会意见因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终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与其配套的相关文件。本次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终止实施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第9号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3、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二
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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