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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德威:关于债务豁免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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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德威:关于债务豁免事项的公告

涨停播报 发表于 2022-1-1 00:00:00 浏览:  51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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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25证券简称:德威新材公告编号:2021-103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务豁免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新材”或“公司”)于今日
收到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外城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重整投资通知函》、《债务代偿通知函》、关于债务豁免的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转让情况
1、2021年12月24日,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恒丰银行及农业银行对公司持有的债权人民币18448.88万元及相关的全部主从权利(包含债权本金、利息及相关资产文件项下的其他权利)转让给了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
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收到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和恒丰银行、农业银行
签署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根据该通知,公司将不再向原债权人恒丰银行、农业银行承担债务,而改向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承担债务,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成为公司的债权人。截至2021年12月24日,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对公司享有
18603.05万元的债权。
2021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了中海外城开向公司出具的《债务代偿通知函》,经中海外城开与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确认,公司对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的债务中的5400万元由中海外城开代公司支付,基于上述情况,中海外城开对公司享有5400万元的债权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对公司享有13203.05万元的债权。
2、2021年6月11日,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署了《单户债权转让协议》,交通银行对公司持有的债权人民币13369.05万元及相关的全部主从权利(包含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费用等)转让给了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转让基准日后利息等以原借款合同约定方式或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公司于2021年12月收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签署的《债权转让确认函》,根据该函,公司将不再向原债权人交通银行承担债务,而改向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承担债务,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成为公司的债权人,截至2021年
12月30日,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对公司享有14319万元的债权。
2021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了中海外城开向公司出具的《债务代偿通知函》,经中海外城开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确认,公司对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的债务中的5622万元由中海外城开代公司支付,基于上述情况,中海外城开对公司享有5622万元的债权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对公司享有8697万元的债权。
二、债务豁免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收到中海外城开、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
产江苏分公司关于豁免公司债务的函。其中,中海外城开豁免公司11022万元的债务,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豁免公司8697万元的债务、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豁免公司13203.05万元的债务,合计豁免公司债务人民币32922万元的偿还义务,自通知函出具之日起生效,本次债务豁免对公司无任何条件。
三、债权人的基本情况
1、债权人基本情况
1.1公司名称: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L8BH32
法定代表人:丁华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成立时间:2019年07月05日
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前北宫东大路3号
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房地方开发;规划管理服务;水污染治理;国内陆路
货运代理;包装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开发、技术
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钢材、矿产品(不含煤炭)、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木材、机械设备、通讯设备、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橡胶制品、电子产品、仪器仪表、建筑材料(不含砂石及砂石制品)、办公用品、日用品;施工总承包;工程管理服务;会议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实际控制人:中国城镇化促进会
1.2公司名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79647X
法定代表人:袁彩平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成立时间:2000年4月28日
住所:南京市北京东路42号
经营范围: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破产管理;
对外投资;买卖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解和向其他金融机构托管和关
闭清算业务;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业务;资产及项目评估。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实际控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1624473XH
法定代表人:姚卫星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成立时间:1999年09月01日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77号10号楼1801室、1901室、2001室
经营范围: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在公司的授权下开展业务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实际控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债权人与公司的关系
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收到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发来
的《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确认函》,具体内容如下: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于2021年6月25日发出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后,召开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遴选委员会评审会议,经遴选评审后,临时管理人确认中海外城开为德威新材的重整投资人。
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收到公司重整投资人中海外城开向公司出具的《重整投资通知函》,中海外城开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分别协商确定:中海外城开与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将共同参与
公司本次重整投资。中海外城开、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作为公司的潜在股东除具有前述债权债务关系外,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其他关系,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四、本次债务豁免对公司的影响
中海外城开、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为公司的潜在股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债务豁免作为权益性交易,将豁免的债务金额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将影响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增加2021年度公司净资产。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年审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五、风险提示
根据相关制度要求,在实施债务重组前,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和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需在符合条件的报纸和华融网站上、信达网站上刊登20个工作日的公
告及公开处置程序,且前述程序期间无人对本次债务重组提出有效异议,公司将和华融资产江苏分公司、信达资产江苏分公司、中海外城开正式签署债务重组协议。若在上述20个工作日内,有其他方对本次债务重组提出有效异议或更高出价,则本次豁免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本次豁免为附撤销条件的豁免。
六、备查文件
1、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的《债务豁免通知函》;
2、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向公司出具的关于债务豁免的
《函》;
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向公司出具的《债务豁免通知函》;
4、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的《重整投资通知函》。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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