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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独立、公正的原则,就本次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的议案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子公司的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内部资源优化配置,降低公司综合资金成本,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地开展日常经营业务。公司按持股比例向参股公司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融资业务提供担保,各股东方均按照持股比例提供了相应担保,各股东均不收取担保费用,该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确保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2022年对外担保事项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暨上市的议案经核查,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条件达成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和个人层面考核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锁部分条件达成的限制性股票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李红斌、时雪松、郭鹏飞、王楠
2021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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