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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兵红箭:累积投票实施制度(202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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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兵红箭:累积投票实施制度(2021年12月)

股无百日红 发表于 2022-1-1 00:00:00 浏览:  41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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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制度
(经公司2021年12月31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不包括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下同)的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以下简称“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
东大会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其中,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作为不同的提案提出,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第三条公司在一次股东大会上选举两名以上(包括两名)
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以保障公司中小股东有机会将代表其利益和意见的董事、监事候选人选入董事会、监事会。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应选董事、监事的具体人数,同时披露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1-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并进行特别提示。
第四条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制作符合累积投票制的选举票。
第五条出席股东投票时,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议案组所投的投票权数不视为有效投票。
第六条如果选票上该股东实际使用的投票权数小于或等
于其拥有的投票权总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七条鉴于采取累积反对票将使累积投票制变得异常繁琐,为便于公司中小股东接纳和采用,本公司累积投票制仅对同意票采取累积;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监事时,表决票上不设计反对票、弃权票,统计表决结果亦不对反对票、弃权票予以统计。
第八条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根据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如若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总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时,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本制度规
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大会规定人数的董事、监事为止。
-2-如一次投票选出的董事已达到《公司法》规定的董事最低人
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且当选的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当选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但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董事人数,则对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应选董事剩余名额进行再次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当选的董事人数仍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董事人数,则空缺的董事名额留待以后股东大会补足。
第九条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投票前向出席股东明确说明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和当选原则。
第十条出席股东投票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情况,按本制度规定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修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3-附件修订对照表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司选举董事、监事(不包括职工董事、职工选举董事、监事(不包括职工董事、职工监监事,下同)的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事,下同)的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利,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兵度。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以下简称“出席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以下简称“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之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投向一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者监事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其中,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的选。其中,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选举应当作为不同的提案提出,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第三条公司在一次股东大会上选举两名以第三条公司在一次股东大会上选举两名以上(包括两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上(包括两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以保障公司中小股东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以保障公司中小股东有机会将代表其利益和意见的董事、监事候有机会将代表其利益和意见的董事、监事候
选人选入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应在召开股选人选入董事会、监事会。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明确提示该次董事、监事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应选董事、监事的具选举将采用累积投票制。体人数,同时披露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并进行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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