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539|回复: 0

晶晨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复制链接]

晶晨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小百科 发表于 2022-1-4 00:00:00 浏览:  53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12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12月
30日,同意以65.0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14名第一类激励对象授予107.85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顾炯、章开和
2021年12月30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5-5-18 12:33 , Processed in 0.519269 second(s), 52 queries .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