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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公司与中国化工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化公司”)签署《关于安徽省石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董事会对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 Erik Fyrwald 先生、Chen Lichtenstein 先生已回避表决。
(3)公司与农化公司签署《关于安徽省石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包括价格在内的交易安排公允,有利于解决公司间潜在同业竞争,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此页为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葛明席真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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