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463|回复: 0

宝塔实业: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复制链接]

宝塔实业: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平淡 发表于 2022-1-4 00:00:00 浏览:  46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证券代码:000595证券简称:宝塔实业公告编号:2021-072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31日15:00;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1年12月31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3)互联网投票时间:2021年12月31日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路388号公司新
区办公楼第3会议室(408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志磊;6.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33429455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35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33405475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33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239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211%。
2.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269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2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3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2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239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211%。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2(一)议案审议结果
提案审议提案名称编码结果
1.00《关于公司内部资产重组的议案》;通过
2.00《关于修订的议案》;通过
3.00《关于修订的议案》;通过
4.00《关于修订的议案》;通过
5.00《关于的议案》;通过
上述提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上述 1至 4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第5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以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二)具体表决结果
1.总体表决情况。
总体表决情况提案表决占出席有效占出席有效占出席有效
序号结果同意(股)表决股数比反对(股)表决股数比弃权(股)表决股数比例(%)例(%)例(%)
1.00通过334294558100.00%00.0000%00.0000%
2.00通过334294558100.00%00.0000%00.0000%
3.00通过334294558100.00%00.0000%00.0000%
4.00通过334294558100.00%00.0000%00.0000%
5.00通过334294558100.00%00.0000%00.0000%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提案占出席中小占出席中小占出席中小
序号同意(股)股东有效表反对(股)股东有效表弃权(股)股东有效表决股数比例决股数比例决股数比例
3(%)(%)(%)
1.00269800100.00%00.0000%00.0000%
2.00269800100.00%00.0000%00.0000%
3.00269800100.00%00.0000%00.0000%
4.00269800100.00%00.0000%00.0000%
5.00269800100.00%00.0000%0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杜涛、马学芳
3.结论性意见: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确认并加盖公司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4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5-5-6 02:24 , Processed in 0.348144 second(s), 52 queries .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