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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华昌
股票代码:300278
信息披露义务人1: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2-71室
通讯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东益大道9号
股权变动性质:持股数量不变,比例稀释信息披露义务人2:陈泽
通讯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东益大道9号
股权变动性质:持股数量不变,比例稀释信息披露义务人3:胡东群
通讯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东益大道9号
股权变动性质:持股数量不变,比例稀释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昌达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第一节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信息披露义务人指
泽、胡东群
石河子德梅柯指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新投集团指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公司、华昌达指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报告书、本报告书指动报告书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堰中院、法院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指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十堰中院裁定批准的《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重整计划》指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执行《重整计划》后,公司总股本由575716412股增至1428716508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不变,股比被动稀释的情形:
石河子德梅柯持股比例由21.27%稀释至8.57%;
本次权益变动指陈泽直接持有及通过石河子德梅柯间接持有股
份比例之和由10.63%稀释至4.28%;
胡东群直接持有及通过石河子德梅柯间接持有
股份比例之和由6.76%稀释至2.72%。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名称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2-71室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泽通讯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东益大道9号
注册资本1613.54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085388007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2014年1月14日至无固定期限
2、股东及股权结构
序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陈泽728.4845.15
2胡东群480.5729.78
3徐学骏99.436.16
4步智林128.897.99
5曹霞60.983.78
6贾彬54.213.36
7李军60.983.78
合计1613.54100.00
(二)陈泽姓名陈泽性别男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 65302XXXXXXXXXXXXX住所上海通讯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东益大道9号是否取得国外居留权否
(三)胡东群姓名胡东群性别男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 31010 XXXXXXXXXXXXX住所上海通讯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东益大道9号是否取得国外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本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石河子德梅柯、陈泽、胡东群为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均未发生变动,但由于公司执行《重整计划》,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由575716412股增至1428716508股(含股权激励需回购注销的7210000股限制性股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
有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8日,华昌达收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
((2021)鄂03破申20号)及《决定书》((2021)鄂03破申20号之二),十堰中院依法裁定受理高新投集团对华昌达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2021年12月20日,十堰中院依法裁定批准《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2021年12月30日,根据《重整计划》,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办理完成,共
计转增股份853000096股并于2021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由575716412股增至1428716508股(含股权激励需回购注销的7210000股限制性股票);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均未发生变动,但由于总股本扩增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具体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石河子德梅柯持有公司股份122442778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其持股比例由21.27%稀释至8.57%,石河子德梅柯不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但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泽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921638股,通过石河子德梅柯间接持有股份55282914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1204552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其合计持股比例由10.63%稀释至4.28%,并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胡东群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446558股,通过石河子德梅柯间接持有股份36463459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8910017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其合计持股比例由6.76%稀释至2.72%,并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石河子德梅柯持有公司股份122442778股,其中处于质押
状态的股份数为12210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99.72%,处于冻结状态的股份数为122442778股,占其持股总数的100%。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泽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921638股,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为590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99.63%,处于冻结状态的股份数为
5921638股,占其持股总数的100%。
信息披露义务人胡东群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446558股,其未有股份质押,且不存在所持有公司股份权利受限的情况。第五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石河子德梅柯不存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交易华昌达股份的情况,亦未以其他方式交易华昌达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泽不存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交易华昌达股份的情况,亦未以其他方式交易华昌达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胡东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交易华昌达股份的情况如下:
通过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股东减持减持均价减持股数减持后直接合计持有股数减持期间企业(有限合名称方式(元/股)(股)持股数(股)(股)
伙)间接持有股数(股)
胡东集中2021年7月14日3.25100000
24465583646345938910017
群竞价
2021年11月17日5.19715500
合计---81550024465583646345938910017
信息披露义务人胡东群上述减持已按照规则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情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17日、7月15日、10月11日、11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董事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关于公司部分董事减持公司股份暨减持计划实施进展公告》、《关于公司部分董事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减持进展公告》、《关于公司部分董事减持公司股份暨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8/093/120/130)。
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胡东群不存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交易华昌达股份的情况,亦未以其他方式交易华昌达股份。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第七节备查文件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华昌达证券部
2、联系电话:0719-8767909
3、联系人:窦文扬、亢冰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______________陈泽
2022年1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______________陈泽
2022年1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______________胡东群
2022年1月4日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上市公司所上市公司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东益大道9号限公司在地
股票简称 *ST华昌 股票代码 300278信息披露义务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信息披露义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
人1名称(有限合伙)务人注册地号2-71室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
陈泽-人2名称务人注册地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
胡东群-人3名称务人注册地
增加□减少□有■无□有无一致行
拥有权益的股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动人本报告书中石河子德梅柯投资份数量变化(总股本扩大,股比被动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泽、释)胡东群为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是□否■信息披露义人是否为上市(本次权益变动后,石河子德务人是否为是□否■公司第一大股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上市公司实东伙)不再为公司第一大股)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权益变动方式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执行《重整计划》,(可多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比被动稀释)继承□赠与□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1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122442778股
持股比例:21.27%(该比例以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前的总股本575716412股
计算)
信息披露义务人2陈泽: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直接持股数量:5921638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通过石河子德梅柯间接持股数量:55282914股
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合计持股数量:61204552股
股份比例合计持股比例:10.63%(该比例以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前的总股本
575716412股计算)
信息披露义务人3胡东群: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直接持股数量:2446558股
通过石河子德梅柯间接持股数量:36463459股
合计持股数量:38910017股
合计持股比例:6.76%(该比例以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前的总股本575716412
股计算)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均未发生变动,但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股本扩大,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稀释后的持股比例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1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股比例:8.57%(该比例以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的总股本1428716508股(含股权激励需回购注销的7210000股限制性股票)计算)
信息披露义务人2陈泽: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直接持有及通过石河子德梅柯间接持有合计持股比例:4.28%(该比例以本次资数量及变动比例本公积转增股本后的总股本1428716508股(含股权激励需回购注销的
7210000股限制性股票)计算)
信息披露义务人3胡东群:
直接持有及通过石河子德梅柯间接持有合计持股比例:2.72%(该比例以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的总股本1428716508股(含股权激励需回购注销的
7210000股限制性股票)计算)
时间:2021年12月30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
方式:执行《重整计划》,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信息披露义动的时间及方式务人股比被动稀释。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是□否□不排除■
12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是□否□不排除■
12个月内继续减持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是□否■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不适用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不适用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否■是否已得到批准不适用(本页无正文,为《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2年1月4日(本页无正文,为《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______________陈泽2022年1月4日(本页无正文,为《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______________胡东群
2022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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