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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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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开心就好 发表于 2022-1-4 00:00:00 浏览:  47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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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0090        分        类        行政监管措施;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01月04日
名        称        关于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叶华俊、丁建萍、孙越、田昆仑、虞辉:
经查,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和财务资助
1.2018年至2021年,聚光科技及下属公司分别向联营企业子公司黄山聚光浦溪河生态治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浦溪河)、合营企业贵州聚智生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营企业高青聚艾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6,600.00万元、4,400.00万元和1,290.00万元。聚光科技未履行相应的财务资助审议程序,未对财务资助情况进行临时公告,未在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中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2.2019年,聚光科技子公司浙江聚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优建筑)与关联方四川睿科恒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睿低碳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2,600.00万元。聚光科技未及时披露该关联交易,直至2021年4月进行补充披露。
3.2021年,聚光科技子公司聚优建筑向江苏华麒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2,000.00万元。聚光科技未履行相应的财务资助审议程序,未对财务资助情况进行临时公告。
二、其他问题
1.2018年至2021年,聚光科技存在员工从客户、供应商收取资金的情况。
2.2018年,聚光科技在未经内部审批的情况下,向聚光浦溪河划转资金2,600.00万元。
聚光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叶华俊、时任董事长丁建萍、总经理孙越、董事会秘书田昆仑、财务总监虞辉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聚光科技、叶华俊、丁建萍、孙越、田昆仑、虞辉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财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提升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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