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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美晨生态的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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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美晨生态的监管函

shenfu 发表于 2022-1-6 00:00:00 浏览:  52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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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4号
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张磊、李晓楠:
经查明,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11月7日,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张磊、李晓楠与潍坊市
城市建设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诸城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共同签订
《关于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张磊、李晓楠承诺你公司在2019年1月1日至
2019年6月30日实现的净利润不得低于上年同期净利润,如果上述承诺未实现,张磊、李晓楠以现金方式向你公司进行补偿(以下简称“业绩补偿条款”)。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在2018年11月披露签订协议公告时披露业绩补偿条款,此后亦没有及时披露补偿事项进展,直至2021年12月16日才披露《关于签署的公告》,称张磊、李楠应向你公司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1.32亿元。你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披露对我所关注函回复公告时称,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期限为补偿金额确认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但协议未明确约定确认业绩补偿金额的具体时间。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1第8.6.1条规定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12月修订)》第7.4.6条规定。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张磊、李晓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5.3条规定。你公司董事会、张磊、李晓楠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你公司应及时督促张磊、李晓楠向你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同时,你公司董事会、张磊、李晓楠应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上市公司相关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可执行,并切实履行承诺。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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