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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进行
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业绩达到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77名激励对象满足《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未发生《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可解除限售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77名激励对象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750万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独立董事:张佰恒张才文陶晓慧
2022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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