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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中兴财光华”)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
务相关执业资格,其审计团队敬业谨慎,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已就更换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表示无异议。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变更2021年度审计机构为中兴财光华,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李宇立、李大明、吴新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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