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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风电:节能风电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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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风电:节能风电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小渔儿 发表于 2022-1-8 00:00:00 浏览:  60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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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回报股
东的意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
件规定,制定了《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
配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意见,根据现实的经营发展和资金需求状况平衡公司短期利益和长
期发展,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2-2024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优先方式。
2、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

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
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执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满足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提出实施股票股利
2
分配预案。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
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6、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
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7、分红规划: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
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
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分红回报规划。
8、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
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
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
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的意见,应当
作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议案的附件提交股东大会。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
3
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五、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2年
月8日
董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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