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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张政军先 
生为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 
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广州广州方邦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 
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 
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 
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 
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 
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广州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 
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广州广 
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 
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事 
20.2年董事日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崔小乐先 
生为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 
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广州广州方邦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 
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广州广州方邦申,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 
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广州广 
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 
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n2董事套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钟敏先生 
为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 
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 
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广州广州方邦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昨 
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广州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 
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广州广 
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 
册会计师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 
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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