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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康药业: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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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康药业: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小白菜 发表于 2022-1-10 00:00:00 浏览:  44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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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
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要求,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1月7日,同意以10.97元/股的价格向113名激励对象授予1051.90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陈可冀、王波、程华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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