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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刘
小建、张龙律师参加了贵公司二○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了
见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贵公司二○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的。2021年12月23日贵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定于2022年1月10日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二○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21年12
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出了召开二○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2年1月10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在上述通知所述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于2022年1月10日如期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4名,代表股份1.223,477.9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88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授权委托代表2名,代表股份1176.964,0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92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2名,代表股份46,513.861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62%;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13名,代
表股份47.572,0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52%。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现任董事、现任监事、
现任高管及本所律师。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
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关于向参股公司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
案》,赞成1,223,455,155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2,7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2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该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47.549.205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1%;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弃权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423%。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及决议均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名,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本次大会形成的《河北建投能
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律师
事务所
ZHUANG
'c255(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的签章页国浩律师家事务所石家庄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高晓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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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刘小建律师心
二○二二年一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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