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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参加了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核查,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进度及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2022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运作的前提下实施的,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的产品,整体风险可控,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所需及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7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产品包括理财产品、结
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
独立董事:李若山、黄胜蓝、宋萍萍
2022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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