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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签署资产托管费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鉴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乐山盛和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地质矿产(集团)有限公
司、四川和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拟就2022年度资产托管费签署补充协议。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1、在矿山运营情况和市场发生变化的背景下,调整2022年度资产托管费用并签署
补充协议有利于各方进一步加强合作,稳定公司原材料的供应。
2、前述关联交易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不存在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董事张劲松先生已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签署资产托管费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1月10日
独立董事签字:
毛景文杨文浩谷秀娟闫阿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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