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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海磁材: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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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海磁材: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财大气粗 发表于 2022-1-12 00:00:00 浏览:  37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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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川奇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川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正海磁性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建洲律师、马国良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公司四届董事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2月26日召开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参加
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2年1月12日14:30在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
区汕头大街9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迟志强先生主持。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2日上午9:15至9:259:30
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年1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2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1月7日。经本所律师核查: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2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2756155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3.6028%。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股份数
2586650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362%;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9505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66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就以下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1、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议案的审议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3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关联股东情况、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议案2是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关联股东正海集团有限公司、烟台正海电子网板股份有限公司和王庆凯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通过了由董事会提出的《通知》载明的议案,会议投票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与两名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755738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849%;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5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749369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22%;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484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7103%;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289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748459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03%;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5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山东川奇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建洲
律师:
马国良
法定代表人:
尹永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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