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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资料,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分配事项根据此前公司披露并实施的《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进行,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预留份额分配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
额分配的情形。
2、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分配,有利于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使相关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预
留份额分配事宜。
(以下无正文)
2022年1月10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席世昌
022年月/D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范明
02年1月/0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
届董事会第【七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谢力
)年1月/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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