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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观日路18号8套房屋(建筑面积9072.29平方米)
为前述授信额度提供抵押担保,同时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曦先生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州易联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旨在满足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及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卢永华林治洪郭小东王斌
2022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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