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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安徽安利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是公司积极响应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依法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
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意见的举措,有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的信心,有利于推动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3、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的自有资金,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和支付能力,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独立董事:李晓玲李健杜杰吕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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