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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24证券简称:正海磁材公告编号:2022-03-02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月12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2年1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2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大街9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迟志强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2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56155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3.6028%。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股份数2586650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36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9505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666%。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共19人,代表股份
175353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37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山东川奇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具体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5738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849%;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同意1749369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22%,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的议案》
关联股东正海集团有限公司、烟台正海电子网板股份有限公司和王庆凯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7484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7103%;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28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同意1748459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03%;反对508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川奇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王建洲、马国良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川奇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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