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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传媒: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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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传媒: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开心 发表于 2022-1-15 00:00:00 浏览:  40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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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
《专项法律服务聘用协议》,指派律师对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有关文件,并出席了贵
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下午14点30分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
作为贵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
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贵公
·
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
说明。
本所律师已获得贵公司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承诺,
本所律师已证实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
·
……_……_____………_………………………______
·
法律意见书
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2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公
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参加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
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
加表决的权利。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第一次收
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以下简称“延期公告”),公告载明“因统筹工作安排
需要,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将原定于2022年1月10日下午14点30分召
议召开日期外,会议其他安排事项不变”,同时公告载明了延期后网络投票起止
日期和投票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
年1月14日14点30分在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号出版大厦2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延期公告及会议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完
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参
加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
…---------………………………………………-..….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出
席人员为:
(1)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持有公司股
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409.726.2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3576%;
(2)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参与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701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682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采取了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会
…………………………………………………………………………………………………………………………________…__………………………………………………………-
法律意见书
议推举的计票入、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部分股东以网络投票的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
1、《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延期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履行了公告程序,无修
进行审议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经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页下无正文)
·
法律意见书
关于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
页:
(此页无正文)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书瀚见证律师:赵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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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律师:曹燕红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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