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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东水泥: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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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东水泥: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零零八 发表于 2022-1-13 00:00:00 浏览:  48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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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01证券简称:冀东水泥公告编号:2022-010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核准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金隅冀东水泥(唐山)有限责任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61号)核准,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11.20元/股,发行普通股股票数量178571428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999999993.6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3603933.7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56396059.8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29日全部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1BJAS10917)。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已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华道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和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截至12月31日存放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余额(含利息)中国银行股份有唐山冀东水泥股补充流动资金和
限公司唐山新华1018937998701968396220.02份有限公司偿还债务道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或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吸收合并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
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三)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一创投行、中信证券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为避免疑义,一创投行、中信证券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各自独立。
一创投行、中信证券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一创投行、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一创投行、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一创投行、中信证券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和使用情况。公司授权一创投行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罗浩、刘宁,以及中信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李靖、肖扬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一创投行、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一创投行、中信证券。(将对账单扫描件分别发送至一创投行、中信证券联系人电子邮箱,并将对账单原件分别寄送至一创投行、中信证券联系人地址)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
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一创投行、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一创投行、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一创投行、中信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公司,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公司或一创投行、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
或向一创投行、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一创投行、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一创投行、中信证券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或一创投行、中信证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九)一创投行、中信证券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本公司、专户银行、一创投行、中信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一创投行、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一创投行、中信证券
共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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