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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油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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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油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罗女士 发表于 2022-1-18 00:00:00 浏览:  49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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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1-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程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21年12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2021年12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签到册、身份证明,现场出席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身份证明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到册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月17日(周一)10:00在新疆阜
2康准东石油基地公司办公楼第四会议室召开。董事长罗音宇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月17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7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4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1月11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80190,0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6004%。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2022年1月11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4名,代表股份34053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995%。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主体除外)及股东代表共计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421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13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6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40%;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3405374股,占股权登记日当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2995%。
3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现任董事罗音宇先生、董事简伟先生,董事吕占民先生,独立董事汤洋女士、监事佐军先生、监事赵树芝女士、公司副总经理杨宏利先生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因其他工作和疫情管控原因,公司董事李岩先生、董事郑逸韬先生、独立董事施国敏先生、独立董事李晓龙先生、监事冉耕先生、监事袁美钟先生、公司
财务负责人刘艳女士以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董事朱谷佳女士、监事艾克拜尔·买买提先生因个人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及本所律师以现场及视频通讯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见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选举股东代表刘俊女士、王叶女士作为计票人,监事赵树芝女士、本所见证律师作为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该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1.1选举罗音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根据累积投票制产生的表决结果,罗音宇先生当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选举余安琪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根据累积投票制产生的表决结果,余安琪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选举李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根据累积投票制产生的表决结果,李岩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选举樊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根据累积投票制产生的表决结果,樊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选举简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根据累积投票制产生的表决结果,简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选举吕占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根据累积投票制产生的表决结果,吕占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该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2.1选举汤洋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根据累积投票制产生的表决结果,汤洋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选举李晓龙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根据累积投票制产生的表决结果,李晓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选举刘红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根据累积投票制产生的表决结果,刘红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该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3.1选举王娟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根据累积投票制产生的表决结果,王娟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2选举冉耕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根据累积投票制产生的表决结果,冉耕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3选举王楠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根据累积投票制产生的表决结果,王楠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冯泽伟
经办律师:
陈凯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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