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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82 证券简称:*ST 广珠 公告编号:2022-011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月1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兴宁市官汕路99号本公司技术中心大楼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88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56835587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72.0410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彭胜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欧阳璟先生出席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限公司股权优先受让
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83318333 41.8633 115672757 58.1198 33411 0.0169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529562926 93.1745 32652377 5.7450 6140567 1.0805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3.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议案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是否当选序号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3.01选举黄丙娣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44224344877.8110是
立董事
3.02选举朱海涛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44132092877.6486是
立董事
3.03选举饶健华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44130881977.6465是
立董事
3.04选举幸柳斌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44075624377.5493是
立董事
4.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是否当选序号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4.01选举王志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44111344177.6121是
董事
4.02选举李华式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44047622177.5000是
董事
4.03选举吴美霖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44041723277.4896是
董事
5.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议案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是否当选序号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5.01选举张东霞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44124199177.6348是
5.02选举袁雯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44149990777.6801是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议案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序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广8331833341.863311567275758.1198334110.0169
1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
限公司股权优先受让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01选举黄丙娣为公司第7291207936.6347
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2选举朱海涛为公司第7198955936.1712
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3选举饶健华为公司第7197745036.1651
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4选举幸柳斌为公司第7142487435.8874
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1选举王志伟为公司第7178207236.0669
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2选举李华式为公司第7114485235.7467
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3选举吴美霖为公司第7108586335.7171
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1选举张东霞为公司第7191062236.1315
十届监事会监事
5.2选举袁雯为公司第十7216853836.2611
届监事会监事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
公司、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3.00、4.00、5.00均为累计投票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肖梦颖、梁书仪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见证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学琛;律师:肖梦颖、梁书仪。由见证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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