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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
律师事务所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怡路7号乐怡海创大厦1座26楼
电话:0757--86368809传真:0757--86368819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电器照明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戴勤律师、段兰律师于2022年1月18日列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
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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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拟定于2022年1月18日下午14:45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1年12月30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大公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大会联
系方式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公司董事会已对所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会议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15日。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是: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雷自合主持。现场会议于2022年1月18日下午14:45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64号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同时,公司向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接受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18日上午9:15-9:25,9:
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18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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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因公司董事长吴圣辉先生临时出差,且副董事长庄坚毅先生因受新冠肺
炎疫情影响不能现场出席,经现场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雷自合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2022年1月1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机构”)
登记在册的公司 A、B 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公司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
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4258758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1.57%。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的资格合法、有效。
3、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人,代表股份1607412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1.92%。
4、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37人,代表股份5866171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3.49%。
5、A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2 人,代表股份 546645425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52.2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2 人,代表股份 397858383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38.06%;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0 人,代表股份 148787042 股,占公司 A 股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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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4.23%。
6、B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39971678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3.1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人,代表股份 28017513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2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11954165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3.94%。
7、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形成一致行动人的股东)共24人,代表股份7498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56%。
8、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7名董事、4
名监事及6名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会议通知》所列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计票和监票。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3、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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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5、根据合并统计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与结果如下,
其中议案(1)、(2)、(3)、(4)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列示:
(1)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66380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24%;反对1336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A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098332股,占出席会议 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76.05%;反对 1290662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23.9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B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39749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8.21%;反对46168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161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17%;反对1336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华晟控股有限公司、广晟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持有公司10.50%股份的关联股东佑昌灯光器材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
人庄坚毅先生均回避表决,且未接受其他股东对该议案的委托投票。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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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5852757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反对13413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A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45354763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99.76%;反对
1290662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B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9921022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99.87%;反对
50656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1574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11%;反对13413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废止公司的议案》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5855714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反对104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A股股东表决情况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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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545645893股,占出席会议 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99.82%;反对 999532股,占出席会议 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1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 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B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992551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99.88%;反对
46168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453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06%;反对104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5854054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反对121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A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45479893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99.79%;反对
1165532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B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992551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99.88%;反对
46168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同意6287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84%;反对12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由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以下无正文)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签字):
刘杨红
经办律师(签字):
戴勤
经办律师(签字):
段兰
签署日期:2022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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