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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药控股: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对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撤销表决权委托之专项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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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药控股: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对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撤销表决权委托之专项法律意见

落叶无痕 发表于 2022-1-18 00:00:00 浏览:  65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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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10)5809-1000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对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撤销表决权委托之专项法律意见
致: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药控股”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相关规定”),就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忠奎及黄克凤撤销表决权委托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撤销表决权委托事宜”),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相关规定及本专项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发表法律意见,不就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后可能发生的事件、事实作任何推测或推断,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公司及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就与撤销表决权委托事宜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专项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如有),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根据相关规定及事实进行专业判断,并据此发表相应的法律意见,并不代表最终各方权利义务将按本法律意见确定,相关方如对于撤销表决权委托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分歧,需要由相关方通过协商或者法律途径解决,本所的意见仅供参考,并不能保证有权裁定机构支持或持有与本所相同的法律意见。
本专项法律意见的出具已得到吉药控股的如下保证:吉药控股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说明、承诺函或证明;吉药控股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
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文件和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1本专项法律意见仅供吉药控股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法律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引用上述法律意见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如下:
一、有关的基本事实及文件本所在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的过程中特别审阅了吉药控股向本所提供的如
下文件:
1、2020年11月12日卢忠奎与吉林省本草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草汇”)签署的《吉林省本草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卢忠奎关于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2、2020年11月12日卢忠奎、黄克凤与本草汇签署的《卢忠奎、黄克风与吉林省本草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3、2020年11月13日卢忠奎、黄克凤与本草汇签署的《卢忠奎、黄克凤与吉林省本草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4、2020年12月17日卢忠奎与本草汇签署的《吉林省本草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卢忠奎关于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之股份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之补充协议》”)5、2020年12月30日卢忠奎与本草汇签署的《卢忠奎与吉林省本草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及委托之补充协议》”)6、2021年3月卢忠奎与本草汇签署的《各自承诺函》(以下简称“《各自承诺函》”)7、2021年9月30日卢忠奎、黄克凤与本草汇签署的《协议书》(以下简称“《2021年9月协议书》”)8、2021年10月卢忠奎、佟冰冰、陈有财与本草汇签署的《关于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2021年10月股份转让补充协议》”)29、2022年1月4日卢忠奎、黄克凤签署的《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人关系的通知函》(以下统称为“《解除委托通知函》”)10、2022年1月4日卢忠奎、黄克凤签署的《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人关系的告知函》(以下统称为“《解除委托告知函》”)11、2022年1月4日本草汇签署的《回复函》(以下简称“《本草汇回复函》”)
上述1-8项文件,以下统称为“《交易文件》”二、法律分析意见
1、关于撤销表决权委托
根据《交易文件》的内容及相关规定,卢忠奎、黄克凤(合称“委托方”)与本草汇约定的表决权委托关系应属于《民法典》的适用范围,根据《民法
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该条法律规定授予了委托人或受托人对于委托享有任意解除权,并没有附加对解除行为的限制。
对于当事方是否可以在协议中通过增加“不可撤销”字样对委托进行限定,从而达到限制委托人任意解除权?该约定是否会因违反《民法典》的规定而
无效?现行《民法典》及相关规定未作明确规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不同的意见。但是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民事法律意思自治的一般性原则,双方所作出的不同于《民法典》规定的关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约定并未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应认定该约定有效。
但是,本所律师也认为,委托关系具有人身权的属性,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高度信赖的基础上,在信赖关系丧失的情况下,委托合同的继续履行也就丧失了基础和条件,因此《民法典》就委托合同规定了委托方及受托方双方均具有任意解除权,虽然当事双方的“不可撤销”委托约定是有效的,但是不适合“强制履行”,即如果解除方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的规定单方解除委托,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如果相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也可以根据上述条款寻求司法保护,即“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3《交易文件》中约定的“不可撤销”委托,是对委托人单方撤销委托的限制,
如果委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单方任意解除委托则构成违约,受托人可以据此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司法保护,包括请求确认解除合同无效、判令违约赔偿等。
同时,根据本草汇于2022年1月4日签署的《本草汇回复函》,其已于当日收到《解除委托通知函》。根据上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即,委托人授予本草汇的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人关系自2022年1月4日委托人向本草汇送达《解除委托通知函》之日起解除。
2、《交易文件》中涉及到“终止”或“解除”表决权委托的约定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第七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违约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出的任何一项约定,或实质性地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其利益受损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相关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的十天内仍
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相关守约方有权自行决定:1、终止本协议,……尽管有本协议或其他规定,本条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协议中止或终止的影响。”。
又根据《2021年9月协议书》第2条“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期限、标准完成金宝药业的剥离,乙、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注:甲方指本草汇,乙方指卢忠奎,丙方指黄克凤)从上述各方的合同角度分析,当事方对于解除委托的情形是有约定的,如果委托方关于本草汇违反上述《交易文件》中的相关约定所主张的事实成立并
符合相关合同规定,解除表决权委托就具备合同依据,委托方则具有合同上的解除权;如果不存在本草汇违约并导致委托方可以“终止或解除”协议的情形,委托方撤销或解除委托则会因“不可撤销”委托(见《表决权委托协
议》第一条1项)的约定构成违约;不难看出,“不可撤销”委托的效力只
能及于双方约定可以撤销情形之外的情形,因此不是绝对的“不可撤销”。
当然,如果本草汇认为委托方主张其违约的事实不成立,其有权根据《民法
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司法救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如果本草汇存在违反《交易文件》的约定并构成委托方可以“终止”或“解除”协议的情形,委托方有权根据该等约定终止协议并解除委托,各方在《表决权委托协议》中“不可撤销”委托约定适用于协议约定可以撤销情形之外的情形;另外,本所律师认为,即便双方在交易协议中没有关于解除委托情形的约定,基于表决权委托关系的性质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委托关系也不适合“强制履行”,如果本草汇对委托人撤销委托、解除协议有异议(譬如违反“不可撤销的委托”承诺),本草汇有权向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和要求委托方赔偿损失;为
4此,本所律师认为:委托方撤销表决权委托与双方在交易文件中所作出的“全权不可撤销的委托”的约定不存在矛盾;表决权委托的解除应自委托人向本草汇送达《解除委托通知函》之日起解除。”
3、关于《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的相互关系
上述《交易文件》包含了三个主要协议,即《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在内容上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并为了实现相同的合同目的而签订;从《交易文件》的内容可以看出,交易需要实现的目的就是通过部分的股权转让以及表决权委托实现吉药控股的控制权转移,并通过控制权的转移安排,本草汇协助吉药控股“及时化解流动性危机、尽快走出经营困境、恢复正常经营生产”。
同时协议之间具有很强的结构性,《股份转让协议》是整个交易的核心协议,它不仅规定了交易的性质和合同目的,也约定了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表决权委托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是实现合同目的的两个重要协议,各协议之间在内容上也相互引述及关联,属于一揽子协议,具有相同的合同目的。
一旦某协议执行不顺畅或出现违约情形,当事方则失去相互信任,其他协议的执行也会受到影响,出现合同履行的“僵局”。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确因出现《股份转让协议》及相关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出现履行“僵局”,且相关方因缺乏信任也无意继续合作并提出解除委托,则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人关系就失去了依托和基础,在此种情形下继续履行表决权委托和保持一致行动人关系会给上市公司造成公司治理结构上的缺陷。
4、关于受托方撤销表决权委托纠纷及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于前述分析,本所律师认为,委托方在撤销表决权委托、解除相关协议,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且征得证券监管部门认可后,即可以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对其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表决权。但同时应当注意,在受托方对解除表决权委托或相关协议持异议并诉诸司法程序的,该解除行为的效力及委托方解除表决权委托是否构成违约最终将由法院决定,有必要向投资者及时提醒风险。
本专项法律意见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5(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对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撤销表决权委托之专项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彭光亚
_____________王军军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赵洋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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