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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京市君泽君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2022)君深意字第7号
2022年1月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28、29层邮政编码:518035
■■目后释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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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9FloorLandmark,No.4028Jintian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518035,PR.C
■■JunZeJunLawOfces
Tel:0755-33988188Http://wwwjunzejum.com
Fax:0755-33988199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2022)君深意字第7号
致;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娜”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
律顾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
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营
案)》”)的规定,本所就富安娜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
简称“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富安娜提供
的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就本次回购注销有关事项向公司做了必要的询问。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
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富安娜如下保证:
富安娜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富安娜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
1法律意见书
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
有关政府部门、富安娜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富安娜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必备文件,
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富安娜为实行本次回购注销
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富安娜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
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以下程序:
1、2020年8月25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
定<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2、2020年10月2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公
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0年10月30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
份数量为9.556.840股,占授予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3%。本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股份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发行新增,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人数为104
人。
3、2022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五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授予激励对象中吴宝吟1.人因个人
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CN法律意见书
票46.596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相关规
定,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
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因离职应予回购注销其被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
鉴于授予激励对象中吴宝吟1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资格,对上述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46.596股,由公
司进行回购注销。
2、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据此,本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为3.66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程序、数量和价格确定等,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富安娜本次回购注销的程序、数量和价格确定等,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n(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
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姜德源
经办律师:
王浩
批讳强
杜伟强
2022年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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