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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将本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事项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阅读了相关资料。
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请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A9.10
胡继荣任德坤冯玲
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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