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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交翻律师事務所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业绩承诺补偿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2)第0071号
致: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三维通信”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魏飞舟律师、姚利萍律师(下称“本所
律师”)就郑剑波先生未能完成承诺业绩所涉股份予以回购注销之事宜(下称
“本次回购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现行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2、本所已经得到三维通信的保证:即其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全部书面材料或口头陈述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书面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
关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3、本所律师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进行了谨
慎的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
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文件作出判断。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三维通信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并不对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5、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三维通信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三维通信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文
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三维通信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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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地址杭州市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20楼(310013TEL05718505561387206801057185055877872067898
●AD020EhAn60os800500310013Cn0wixxyyss6.comeEcnataat6@数出etaw.con交智律师事移所&HLAWPRM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主要审查了下列材料:
1、公司与郑剑波签订的《业绩奖励及补偿协议》;
2、公司与郑剑波签订的《业绩奖励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4、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5、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6、关于公司与2017年度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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