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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轩高科: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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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轩高科: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炒股 发表于 2022-1-21 00:00:00 浏览:  48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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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74证券简称:国轩高科公告编号:2022-004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21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84163346股新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实际发行384163346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0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302945207.46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
72090121.84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30855085.62元。上
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
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101182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根据《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募集资金序号投资项目名称总投资金额实际拟使用金额
国轩电池年产 16GWh 高比能动力锂电池产业
1586291.48532464.78
化项目
2国轩材料年产30000吨高镍三元正极材料项目143470.00100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90620.7390620.73
合计820382.21723085.51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9)。
根据《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之募集资金用途,为便于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顺利实施,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于近期完成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事项,公司已将相应的募集资金划拨至上述相关账户。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孙公司近日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银行机构签
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2022年1月20日,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
银行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余额(元)用途中国建设银行股
34050149860800
份有限公司合肥2000000000.00
003063
蜀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
12081101040057
份有限公司合肥1500000000.00国轩电池年
182 产 16GWh 高
合肥国轩电池新站高新区支行比能动力锂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
1447816049.23电池产业化
限公司合肥蜀山185765054466
(注)项目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
34010401600010
限公司合肥包河400000000.00
91868
支行国轩材料年中国工商银行股合肥国轩电池13020154192003产30000吨
份有限公司合肥1000000000.00材料有限公司80883高镍三元正银河支行极材料项目中国工商银行股
13020154192003
份有限公司合肥300000000.00
80085
银河支行合肥国轩高科中国建设银行股
34050148880800补充流动资
动力能源有限份有限公司合肥200000000.00
002484金
公司黄山西路支行合肥科技农村商
20000268176166
业银行股份有限406207300.00
600000093
公司高新区支行
注:该账户余额包含募集资金到账至今的已结算利息。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合肥国轩电池有限公司、合肥国轩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合肥国轩高
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黄山西路支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二“国轩电池年产 16GWh 高比能动力锂电池产业化项目”、“国轩材料年产30000吨高镍三元正极材料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
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崔浩和陈赛德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
方一、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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